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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卖近50万元假货,他们被判3年内购买148万元惠农产品

3月9日,一场公益诉讼案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方向农村地区销售近50万元假冒洗发水,经当庭调解,原被告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需在3年内购买售假金额3倍的惠农产品,共计148万余元,用于赔偿农村地区消费者损失。

2019年11月至2021年1月,被告李朝富多次从案外人万元有处采购假冒“宝洁”品牌的洗护产品,并通过被告合川区富民商贸经营部将涉案产品销售至合川区乡镇的副食店、百货店,销售金额共计495375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涉嫌犯罪部分另案处理中。

经商标所有权人广州宝洁有限公司鉴别,涉案产品为假冒产品。原告市消保委认为被告合川区富民商贸经营部、李朝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市五分检对本案支持起诉。

市一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1.被告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被告以行为赔偿损失,即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在重庆市乡村振兴局、重庆市商务委主管的东西部(重庆)消费协作中心购买惠农产品1486125元,其中合川区出产的惠农产品占比不得低于总金额的50%,用于赔偿合川区农村消费者受到的损失。如被告不履行,则应支付相应赔偿金到原告专门账户用于开展消费宣传、消费教育、消费体察、消费调查、商品比较试验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公益活动;

3.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以案说法

本案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本案被告作为长期经营日用百货的购销商,应依法审查供货方销售资质、产品质量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以确保货源质量、产品安全。但其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以明显低价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洗护用品并对外销售,其行为损害了众多不特定农村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形成安全隐患,破坏市场秩序,应承担侵权责任。

经调解,被告通过购买惠农产品,以购买行为惠及不特定农村消费者,弥补其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同时,让已经认识到过错的侵权者以行为方式来弥补公益,也是给其一次改过自新机会,用司法的温度挽救一个市场主体,希望其能够充分吸取教训,以更安全、更可靠的营销行为,满足农村消费者,赚取合法收入。

关键词: 农村地区 调解协议 消费者权益保护 合法权益 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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