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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驾驶证记分,没赚着倒搭了!

大家都知道,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不仅会被公安交管部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而且还需要驾驶人“回炉”学习。因此,不少驾驶人为逃避驾驶证被扣留、逃避学习考试想方设法借驾照来“销分”,这让某些唯利是图的人从中看到了“商机”,通过多种渠道收购驾驶证分数,再转卖给需要销分的驾驶人,从中赚取差价。殊不知,上述行为已经触犯法律。

近日,卢某、赵某星、张某忠3人因参与“买分卖分”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相应处罚。同样也成为了自2022年4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施行以来,铁岭县公安交警部门开出的首例“买分卖分”罚单。

据了解,2022年4月13日11时30分,铁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工作时发现,交警大队院内有一些形迹可疑人员围绕在一辆黑色本田轿车旁拿取行车证。

经过对可疑人员的跟踪,同时利用大队内部视频监控对其行迹巡查辨认比对,民警发现这些人员是在使用自己驾驶证替他人机动车处理违法扣分。在其人员携带处罚决定书、行车证返回黑色本田轿车旁交易时,布控在附近的民警迅速上前将其控制,卢某、赵某星、张某忠3人当场承认“买分卖分”的违法行为事实。

经民警调查,卢某为“买分卖分”违法行为的组织实施者,通过低价收购他人驾驶证“分数”,然后再高价“卖分”,替他人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记录,以从中赚取差价的方式牟取经济利。赵某星、张某忠为“卖分”者,将自己驾驶证记分卖给卢某,代替他人扣分,从中赚取钱财。对以上违法行为事实,卢某、赵某星、张某忠3人供认不讳。

最终民警认定,卢某构成实施组织机动车驾驶人请人代为接受处罚和记分并支付经济利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

赵某星、张某忠构成以实施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驾驶证记12分,同时,依法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

警方提醒:“买分”“卖分”是指在交通违法处理过程中,将驾驶证的分数作为一种商品进行金钱交易,继而去顶替或冒用他人的驾驶证进行记分处理的行为。如果驾驶证持有人代熟人或朋友扣分,即使自己没有收钱,也是违法行为。接下来,铁岭县公安机关将持续对“买分卖分”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请广大群众引以为戒,对有扰乱单位秩序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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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铁岭县交警

关键词: 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 管理办法 交警大队 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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