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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卡马克之冠:印度设国家级“杀猪盘”,中企为何仍前赴后继?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托卡马克之冠】

近日,小米在印度再遇黑暗时刻。


(资料图片)

据印度《经济时报》报道,印度政府要求中国的几家在印度有广泛业务的知名企业,如小米、OPPO、真我(Realme)和vivo等手机制造商,必须任命印度籍人士担任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首席财务官和首席技术官等职位。

印度政府还指示它们必须将合同制造工作委派给印度公司,要求它们成立合资企业,将印度当地承包商的制造业务提高至“零部件”水平。

除此之外,印度执法局近日发布文件称,已正式向小米印度公司和该公司相关高管以及三家银行等发出通知,陈述其“非法”汇款555.1亿卢比资金(约合人民币48亿元)的行为。

印度方面指控小米及其印度子公司以“特许权使用费”的名义,向国外实体“非法”汇款。印度方面认为,小米印度只是印度手机的贸易商和分销商,这些印度生产的手机并未从国外获得实质性的服务。

因此,小米高达555.1亿卢比的资金,被印度冻结了。

小米对于这些指控也进行了反驳。例如小米方面声称,在印度执法局执行的扣押数目中84%的金额,都是小米支付给高通公司的特许专利费。

小米印度回应“遭印度扣押资产”(图/小米官网)

对于此次印度方面以近乎于组合拳的方式对小米和多家中国企业的联合施压,综合各方面消息来看,不出意外的话,中国企业应该是遭遇了印度对待外资企业时惯常的印度式“杀猪盘”。

先说笔者的结论:印度不是一个对外来投资经营友善的国家,更不是一个营商环境良好的国家;这个国家庞大的人口常常会让跨国企业产生该国市场潜力巨大、预期利润丰厚、商业前途可期的严重错觉。

·“量身设限”

印度是一个神奇的地方,这个地方创造正价值的能力是可疑的,但是创造负价值的能力冠绝天下。

印度庞大的人口,不仅没有给其带来与其人口规模相匹配的市场能力,反而因内部族群、文化、宗教和社会结构的极端多元化,让整个国家陷入营商环境极端恶劣的泥潭之中。看重印度的人口规模而冒然进入其中的跨国企业,少有不鸡飞蛋打的。

印度的营商环境有多恶劣呢?随便举几个例子。

以外资准入制度为例。

印度对于外资的管理并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其对外资管理的陈述分散在包括《1999年外汇管理法》、《1991年工业政策陈述》、《工业政策决议》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中。

而且印度方面还经常以政策或行政指令的方式对外资准入进行修改,其中部分指令常出现互相打架、自相矛盾的情况,令外资企业无所适从。

例如印度高等法院把投资仲裁明确规定为“非商业性质”的纠纷,从而绕开《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有关规定,避免外国投资者就投资问题进行仲裁,却又在2017年修订通过的《敌产法》中明确把外国投资定性为商业行为。于是,外国在印度投资就处于一种既是商业又不是商业的叠加态中——笔者称之为薛定谔的商业。

再比如,印度2000年的《外汇管理规则》规定,没有得到印度储备银行的许可,印度邻国的公民不得在印度设立分支机构和办事处,且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商业机构。但包括孟买等地的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来投资,则在地方法规中明确规定外资企业只需要向当地政府部门报备即可设立商业机构。这是地方法规和中央法规掐架。

另外,印度对外资的审批程序非常特殊,分为“自动路径”和“政府路径”。在很多项目的准入审批上,外国投资只能通过“政府路径”进入;而要通过“政府路径”,除必须获得直接主管部门的批准外,还必须通过印度内政部的安全审查并取得许可。

然而,相关审批程序缺乏具体规则,过程不公开不透明。这导致印度政府的有关部门对于外资的进入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这种自由裁量权绕过了法定程序,完全处于一种黑箱、不透明的状态。

且就算拿到了印度内政部的安全审查许可也并不保险,因为印度政府保留了审查任何他们认为可能对印度的国家安全造成影响的投资的权力,并常常以此为由阻断已经发起的外资投资行为并没收其财产。

例如2005年,当时华为计划在印度投资6000万美元,于班加罗尔建立生产中心和研发中心,同时向已经建立的印度研发中心增资4000万美元。但当时掌握相关业务审批权限的印度外资促进委员会和电信部都声称,华为与中国情报部门、军事机构存在联系,因此可能会威胁印度的国家安全,并以此为由予以否决。

印度对于外资准入,实行的是名义上的黑名单制度,但事实上施行的是白名单制度。因为印度方面制定的黑名单包罗万象,列出了众多禁止外资进入的行业,又用法律形式规定大量行业为印度国企独占或者小规模企业独占,导致黑名单比黑名单之外的范围更大,反而形成了事实上的白名单制度。

2020年4月,由新冠疫情引发的经济萧条导致资产价格大幅下跌,印度政府开始以立法和行政指令的方式,阻挠外国资本对印度企业进行趁机收购,尤其是对来自中国的企业和资本进行了歧视性的针对。

印度商工部工业和国内贸易促进司发布的2020年3号文件明确规定,对“与印度接壤国家或属于该类国家公民”的投资,必须一律通过“政府路径”进行审批。受该法案影响的国家原本只有巴基斯坦和孟加拉国,但这两国对印度的投资本就微乎其微,该法案明显是针对中国量身订制的。

除此之外,印度通过限制邻国投资者和承包商的方式来保障国家和国防安全的行为也非常极端。

例如,印度2000年发布的《外汇管理规则》明确规定,中国公民不得在印度购买和转让不动产,只能租用不动产且不超过5年。这一规定明确违反世贸组织有关于最惠国待遇的有关规定。再例如,印度在2020年7月23日对《2017年财政通则》进行修订,基本上把中国企业排除在了印度的政府采购项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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