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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百货与标特步合同纠纷一案维持原判 前者应承担违约金70.17万元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6月26日,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诉讼结果公告。

观点新媒体从公告中获悉,南宁百货近期收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桂01民终6413号《民事判决书》。

据了解,2021年5月,南宁百货因与南宁市标特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特步公司)发生合同纠纷,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乡塘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标特步公司应支付我公司未完项目改造(维修)费用及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2022年4月,南宁百货收到西乡塘法院送达的(2021)桂0107民初7374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1.确认标特步公司相对于南宁百货应承担的市建·世贸西城未完成项目改造(维修)费用为3508479.87元,应承担的违约金为701695.97元;2.驳回南宁百货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不服一审判决,南宁百货以及标特步公司于2022年5月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3年6月,南宁百货收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桂01民终6413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南宁百货及标特步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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