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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花股份前总经理被通报批评,公司正遭股民索赔

雷达财经雷助吧出品 文|林宜采 编|深海

7月7日晚间,金花股份公告称,上交所向公司下发纪律处分决定书,因公司为控股股东违规提供关联担保,时任总经理张梅被通报批评。


【资料图】

上交所指出,根据陕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陕监措施字〔2023〕15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2018年10月16日,由金花股份原实际控制人吴一坚控股的原控股股东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金花投资),与西安曙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曙光汽车)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金花投资向曙光汽车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

金花股份及吴一坚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68%。该担保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且存在披露不及时的情况。

因金花投资未履行全部还款义务,现曙光汽车已提请仲裁,要求金花股份及吴一坚还款本息合计2189.50万元及承担相关仲裁及律师费用,涉及金额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20%。

上交所表示,金花股份为控股股东提供关联担保,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直至相关担保事项涉诉后才对外披露。金花股份时任总经理张梅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相关违规事项负有责任。上交所决定:对金花股份时任总经理张梅予以通报批评。

值得关注的是,金花股份还面临投资者的索赔。今年6月16日公司公告称,近日,公司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涉及原告192名自然人投资者,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约2180.38万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其事实与理由为,2020年8月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6日披露的公告“临2020-038”号),原告以公司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为由,分别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此,张晏维律师律师告诉雷达财经,上市公司不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凡是在2019年1月3日至2020年4月29日期间买入金花股份,并在2020年4月29日收盘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通过公号“雷助吧”(雷助码:88)报名,免费参与索赔。获赔前无任何费用。

天眼查显示,金花股份成立于1996年,位于陕西省西安市,主要业务为药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公司于1997年6月12日在上交所主板上市。

财务方面,2022年金花股份实现营业收入5.79亿元,同比增长8.4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345.95万元,同比扭亏。2023年一季度,金花股份实现营业收入1.08亿元,同比下降9.1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68.09万元,同比下降4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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