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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实施居民基本医保“门诊共济”


(相关资料图)

日前,兵团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兵团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完善兵团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更好解决参保居民普通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医疗费用负担。

《通知》明确,参加兵团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参保人员,待遇享受期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国家及兵团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规定的检查、治疗、购药等医疗费用,在普通门诊统筹年度限额内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给予支付。

在落实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方面,《通知》明确,居民普通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在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60%,单次门诊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50元、70元、90元。未定级医疗机构参照一级医疗机构执行。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在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配药的,按一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统筹报销政策执行。

《通知》提出,参保人员已办理居民门诊慢特病的,优先按门诊慢特病政策予以保障。超出门诊慢特病年度报销限额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普通门诊统筹政策予以保障。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不重复享受普通门诊统筹保障待遇。参保人员已办理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两病”待遇的,其普通门诊统筹保障不受影响,即“两病”门诊药品费用不占用普通门诊统筹限额。

据悉,兵团南疆师市将于今年9月1日实施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北疆师市执行时间另行通知。已建立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制度的北疆师市,暂按原有规定继续执行。(郑娅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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